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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基于区块链的数据确权方法及装置

文献发布时间:2023-06-29 06:30:04


一种基于区块链的数据确权方法及装置

技术领域

本申请涉及区块链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基于区块链的数据确权方法及装置。

背景技术

相较于传统资产,数据资产具有无限复制的特点,同一数据可以承载多方主体的数据权利(即“一数多权”),因此数据资产的权利主体复杂、范围边界模糊等问题为数据确权带来了挑战,具体表现为数据权利主体多元性导致难以界定权利所有者以及数据权利内容多维性导致难以明晰权利范围等。

(一)主体多元性导致难以界定权利所有者

从产生数据的主体来看,数据分为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个人数据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故个人数据权利应着重体现对数据的控制力,关注重点应当放在如何合理有效地实现个人对数据的知情同意方面;企业数据是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数据,典型的就是平台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产生的数据由企业创造,包含着企业的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基于“谁投入,谁受益”的基本准则,其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创造它的企业;公共数据由于涉及群体性利益,具有社会公共性,因此对这类数据不能简单套用法律层面的所有权理论,而是从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出发赋予行政主体和社会自治组织数据管理权,并基于公共数据涉及群体性利益的大小以及影响范围不同,使其代表一般公众进行分类管理。

数据权利主体的多元性导致在实践过程中难以界定数据资产权利的所有者。一方面存在个人数据被用于公共服务信息披露,经由企业采集加工用于业务中的情况,在这个场景里个人有保护隐私信息的权利,公众服务机构有披露损害社会安稳行为信息的义务,企业有对公开数据的使用权利;另一方面数据主体的多元性使得数据权属关系从单一关系变成了多元共存关系,例如在企业用电场景中,企业作为用电方是用电数据的原始所有者,电力公司通过提供电力服务记录企业的用电数据,从而形成了对企业用电数据所有权的多方共有。

(二)内容多维性导致难以明晰权利范围

从数据权利内容在占有、使用、收益、获取和处置维度看,数据权属可以分为五方面。所有权是占有、使用、处置数据资产的专有权利,原则上谁生产谁所有。使用权是从物权派生的一项权利,数据采集者采集原始数据后,通过使用或加工数据产生的信息获得竞争优势,从而达到其经济目的。收益权是数据资产所有者应被允许对其投入资源所获取的数据获得利益的权利,可能来自于企业对数据的使用,也可来自于数据交易、进一步加工处理等行为。使用和收益是促使企业获取数据资源的经济激励因素。采集权是数据资产所有者决定是否许可他人对其占有的数据进行采集的权利,他人要采集这些信息,需征得所有者同意,甚至需要在履行特定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征得其单独、明示、书面的同意。处分权是基于物权法的处分权能所产生的权利,尽管从法律层面可能对数据权有不同的安排,但是在处分权上都是一致的,数据的权利主体对其拥有、生产、采集的数据有处分权,例如可以签订合同,将其采集的数据予以出售、出租等。

数据权利内容的多维性导致确权时难以明晰其所拥有的权利范围。一方面数据的可复制、可转让特性容易导致数据权属和所有者之间的关联关系被破坏,例如在数据流转过程中,数据使用方将数据保存下来再次利用或转让第三方获利,使得数据权属与所有者的关联关系模糊;另一方面数据权利权属的分离可能导致数据确权和数据流通存在不相协调的情况,例如个人在互联网平台上产生的数据,其所有权归产生数据的个体,而互联网企业或平台公司将这些数据用于企业精准营销等商业行为,事实上享有了数据的使用权。

基于数据资产权利的以上特点,我们认为数据确权的关键,一方面是确定数据权利的主体,即谁占有具体的数据资产并享有对应的数据权利;另一方面是明确所拥有的数据权利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保护的数据权利范围。

发明内容

为此,本申请提供一种基于区块链的数据确权方法及装置,以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数据权利主体多元性导致难以界定权利所有者以及数据权利内容多维性导致难以明晰权利范围的问题。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申请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第一方面,一种基于区块链的数据确权方法,包括:

封装数据信息;所述数据信息包括数据内容、数据是否开放、数据是否共享和声明信息;

调用区块链的智能合约;

根据封装数据的参数判断数据是否开放;

若数据可开放,则通过私钥对数据进行加密,加密后完成上链并生成区块链数据权属凭证;

若数据不可开放,则根据封装数据的参数判断数据是否共享;

若数据不可共享,则通过公钥对数据进行加密,加密后完成上链并生成区块链数据权属凭证;

若数据可共享,则根据封装数据的参数判断是否需要声明数据权属;

若不需要,则直接完成上链;

若需要,则通过私钥对数据加密,加密后完成上链并生成区块链数据权属凭证。

作为优选,还包括:若数据是开放和共享的,则后续使用者对数据进行再加工并调用所述数据权属凭证完成上链。

作为优选,所述数据权属凭证中固化有数据资产的唯一标识、存储地址和权益信息。

第二方面,一种基于区块链的数据确权装置,包括:

数据信息封装模块,用于封装数据信息;所述数据信息包括数据内容、数据是否开放、数据是否共享和声明信息;

调用模块,用于调用区块链的智能合约;

第一判断模块,用于根据封装数据的参数判断数据是否开放;

第一上链模块,当数据可开放时,用于通过私钥对数据进行加密,加密后完成上链并生成区块链数据权属凭证;

第二判断模块,当数据不可开放时,用于根据封装数据的参数判断数据是否共享;

第二上链模块,当数据不可共享时,用于通过公钥对数据进行加密,加密后完成上链并生成区块链数据权属凭证;

第三判断模块,当数据可共享时,用于根据封装数据的参数判断是否需要声明数据权属;

第三上链模块,当不需要时,用于直接完成上链;

权属声明模块,当需要时,用于通过私钥对数据加密,加密后完成上链并生成区块链数据权属凭证。

作为优选,还包括:

再加工模块,当数据是开放和共享的时,用于后续使用者对数据进行再加工并调用所述数据权属凭证完成上链。

作为优选,所述数据权属凭证中固化有数据资产的唯一标识、存储地址和权益信息。

第三方面,一种计算机设备,包括存储器和处理器,所述存储器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所述处理器执行所述计算机程序时实现一种基于区块链的数据确权方法的步骤。

第四方面,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所述计算机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一种基于区块链的数据确权方法的步骤。

相比现有技术,本申请至少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申请提供了一种基于区块链的数据确权方法及装置,通过封装数据信息,调用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根据封装数据的参数判断数据是否开放;若数据可开放,则通过私钥对数据进行加密,加密后完成上链并生成区块链数据权属凭证;若数据不可开放,则根据封装数据的参数判断数据是否共享;若数据不可共享,则通过公钥对数据进行加密,加密后完成上链并生成区块链数据权属凭证;若数据可共享,则根据封装数据的参数判断是否需要声明数据权属;若不需要,则直接完成上链;若需要,则通过私钥对数据加密,加密后完成上链并生成区块链数据权属凭证。本申请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实现了数据确权,使数据的权利主体可对其数据实施权属确认和数据保护。

附图说明

为了更直观地说明现有技术以及本申请,下面给出几个示例性的附图。应当理解,附图中所示的具体形状、构造,通常不应视为实现本申请时的限定条件;例如,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申请揭示的技术构思和示例性的附图,有能力对某些单元(部件)的增/减/归属划分、具体形状、位置关系、连接方式、尺寸比例关系等容易作出常规的调整或进一步的优化。

图1为本申请实施例一提供的一种基于区块链的数据确权方法流程图;

图2为本申请实施例一提供的一种基于区块链的数据确权方法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通过具体实施例对本申请作进一步详述。

在本申请的描述中:除非另有说明,“多个”的含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本申请中的术语“第一”、“第二”、“第三”等旨在区别指代的对象,而不具有技术内涵方面的特别意义(例如,不应理解为对重要程度或次序等的强调)。“包括”、“包含”、“具有”等表述方式,同时还意味着“不限于”(某些单元、部件、材料、步骤等)。

本申请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等的用语,通常是为了便于对照附图直观理解,而并非对实际产品中位置关系的绝对限定。在未脱离本申请揭示的技术构思的情况下,这些相对位置关系的改变,当亦视为本申请表述的范畴。

基于数据资产权利特征和数据确权要点,明确数据权利主体及其内容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给数据权属颁发“身份证”——数据权属凭证。数据权属凭证是对数据资产权属的可验证凭据,包含数据资产的持有主体和权利内容等的一种可验证数字化凭据,是证明数据资产持有人拥有某种特定权利的契约。

实施例一

请参阅图1和图2,本实施例提供了一种基于区块链的数据确权方法,涉及数据所有者、数据生产者和数据使用者,他们都是数据的权利主体,都可以通过调用数据权属凭证来确定对数据的拥有权并实现对数据的保护。

方法包括:

S1:封装数据信息;数据信息包括数据内容、数据是否开放、数据是否共享和声明信息;

S2:调用区块链的智能合约;

S3:根据封装数据的参数判断数据是否开放;

S4:若数据可开放(即所有人都可查看使用),则通过私钥对数据进行加密,加密后完成上链并生成区块链数据权属凭证;

具体的,区块链调用者(权利主体)的私钥对数据进行加密后完成数据权属声明并上链,上链后拥有该区块链调用者公钥的用户可以进行解密后使用。

更具体的,基于区块链的数据权属凭证是一种格式化、标准化、通用化的数据权属证明智能合约,本质是不可复制、不可篡改、可计算验证的数字化权益证明,可将其理解为一种分布式的虚拟资产、实物资产或数据资产的数字化权属证书。

从技术层面来看,数据权属凭证是以智能合约的形式发行的数据权属证明协议,在智能合约中固化每个数据资产的唯一标识、映射资源存储的地址、各项权益元信息等,通过合约调用记录及变更资产与归属者的权属关系,其映射的实物资产或虚拟资产不用上链存储,仅作为映射资产的所有权数字凭证,可用于各种数据资产的确权验证,这个凭证所表达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均在智能合约中以合约代码的形式实现和记录,并通过合约调用方法来变更合约的状态,权益的状态变更都需要经过区块链的交易上链执行,不可被单方面篡改,区块链的交易由密码学算法保障交易内容的完整性和权利主体的身份可信验证。

S5:若数据不可开放,则根据封装数据的参数判断数据是否共享(即少部分被授权者可使用);

S6:若数据不可共享,则通过公钥对数据进行加密,加密后完成上链并生成区块链数据权属凭证;

具体的,若数据不可共享,则区块链调用者利用自己的公钥加密数据,从而实现数据权属声明保护完成上链,上链后只有区块链调用者的私钥才能解密,其他用户无法解密数据使用。

S7:若数据可共享,则根据封装数据的参数判断是否需要声明数据权属;

S8:若不需要,则直接完成上链;

S9:若需要,则通过私钥对数据加密,加密后完成上链并生成区块链数据权属凭证。

上链后的数据资产会生成区块链唯一标识、存储地址和数据权益信息,并基于区块链不可篡改的特性,从而实现对数据的权属声明和保护。若数据是开放和共享的,则后续使用者可以对数据进行再加工并调用区块链智能合约完成上链,从而在数据资产增加对自己的权益保护,同时仍然可以追溯到数据的最初生产者权益信息。

通过本实施例提供的方法可以实现区块链数据确权,使数据的权利主体可对其数据实施权属确认和数据保护,从技术上保证数据权属的专有性,实现数据所有者对数据的唯一所有权,为数据责、权、利划分配奠定基础,确保数据有主可寻,为数据交易提供基础,为设计有效的数据安全共享方法提供基础支撑。

区块链技术可将数据权属凭证数字通证化、数字通证资产化,从而实现数据资产化,各类数据资产都可以转化为在区块链上流通的数字化数据权属凭证。其优势在于可解决三个问题:一是一致性问题,即证明权属凭证与数据资产的对应关系,使用区块链通证生成唯一标识,可指代任意的数据资产权属;二是真实性问题,即证明凭证的真实有效性,基于区块链技术形成的权属凭证,具备不可伪造、不可篡改、可验证的特性;三是可支配性问题,即证明可支配资产的主体合法性,基于区块链密码学算法的数字签名技术验证所有权。

此外,基于区块链技术实现的数据权属凭证还具备自动执行、可靠性、可编程、可追溯、可流通等优势。一是使用智能合约技术,条件满足即可按代码规则自动执行权属变更,比传统权属更有效率及公平性;二是区块链网络由分布式节点共同维护,避免单一节点的作恶、故障,保证了网络的可靠性;三是可在数字凭证上设计权属凭证的生命周期状态(如已使用、已过期、已注销等),权属变更规则使用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实现,应用场景更加灵活;四是区块链上的每一次凭证权属变更、状态变更都是一次“交易”存储在区块中,形成不可篡改的历史记录,便于追溯。五是区块链通证解决的是所有权转移的可信验证,原生就具备可交易性。

实施例二

本实施例提供了一种基于区块链的数据确权装置,包括:

数据信息封装模块,用于封装数据信息;所述数据信息包括数据内容、数据是否开放、数据是否共享和声明信息;

调用模块,用于调用区块链的智能合约;

第一判断模块,用于根据封装数据的参数判断数据是否开放;

第一上链模块,当数据可开放时,用于通过私钥对数据进行加密,加密后完成上链并生成区块链数据权属凭证;

第二判断模块,当数据不可开放时,用于根据封装数据的参数判断数据是否共享;

第二上链模块,当数据不可共享时,用于通过公钥对数据进行加密,加密后完成上链并生成区块链数据权属凭证;

第三判断模块,当数据可共享时,用于根据封装数据的参数判断是否需要声明数据权属;

第三上链模块,当不需要时,用于直接完成上链;

权属声明模块,当需要时,用于通过私钥对数据加密,加密后完成上链并生成区块链数据权属凭证。

还包括:

再加工模块,当数据是开放和共享的时,用于后续使用者对数据进行再加工并调用所述数据权属凭证完成上链。

关于一种基于区块链的数据确权装置的具体限定可以参见上文中对于一种基于区块链的数据确权方法的限定,在此不再赘述。

实施例三

本实施例提供了一种计算机设备,包括存储器和处理器,所述存储器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所述处理器执行所述计算机程序时实现一种基于区块链的数据确权方法的步骤。

实施例四

本实施例提供了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所述计算机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一种基于区块链的数据确权方法的步骤。

以上实施例的各技术特征可以进行任意的组合(只要这些技术特征的组合不存在矛盾),为使描述简洁,未对上述实施例中的各个技术特征所有可能的组合都进行描述;这些未明确写出的实施例,也都应当认为是本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上文中通过一般性说明及具体实施例对本申请作了较为具体和详细的描述。应当理解,基于本申请的技术构思,还可以对这些具体实施例作出若干常规的调整或进一步的创新;但只要未脱离本申请的技术构思,这些常规的调整或进一步的创新得到的技术方案也同样落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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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0116019149